2012年11月23日 星期五

「專職專責」 -- 為何民政事務總署未能改善大廈管理﹖


香港大廈管理爭議不斷,小業主及法團多年來質疑民政總署未能有效排解大廈管理糾紛,最近亦有議員指出規範大廈管理的《2007年建築物管理(修訂)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344)是「無牙老虎」。筆者同意344章有修改空間。但據筆者多年經驗,民政總署架構上的先天缺憾,才是政府未能有效協助業主改善問題的癥結

各區民政事務處都設有大廈聯絡主任的職位。他們負責協助大廈成立法團,列席法團會議。不過,大廈聯絡主任並非專業職系,要兼顧社區發展外,每隔數年或會調職,他們在任時累積的專業訓練將付諸東流,新到任者亦要從頭學起。就算聯絡主任有心,亦難以於短期內裝備自己協助小業主;在這流水制度下,投放更多資源於專業訓練亦「不切實際」。

筆者認為,假若執行制度未能配合,就算法例再完善,法例亦只是形同虛設。
要讓聯絡主任有效協助大廈管理,政府就要改革架構,以「專職專責」模式設立專業職系及發展路徑,讓有志於大廈管理的公務員全心進修,長時間浸淫,累積經驗。

令筆者失望的是,政府近年竟然將協助大廈管理的責任「外判」,以「提供專業顧問服務」為名,以合約形式聘任私人管理公司協助大廈成立法團。政府不去檢討現時的體制弊端,以「外判」形式掩蓋問題,這根本是推卸責任。大廈管理需要政府以不偏不倚,中立的態度為小業主提供意見。政府以合約形式將責任「外判」,又如何能讓業主安心,讓業主相信「顧問」能長期跟進解決大廈面對的問題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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